中新網6月2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馬岩25日談及“毒品犯罪案件中死刑適用的數量標準”問題時表示,最高法院對於毒品犯罪的死刑數量適用標準,一直堅持採取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做法。針對不同地區毒情的不同特點、毒品犯罪的不同形勢採取適宜的、相對均衡的死刑數量標準,而不是在全國範圍內搞“一刀切”。
  最高人民法院25日舉行發佈會,介紹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有關情況,並公佈5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。
  馬岩表示,司法實踐中,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強調,毒品犯罪的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,但不是唯一的情節。對毒品犯罪的被告人,人民法院在決定量刑的時候,特別是在考慮是不是適用死刑時,要綜合考慮毒品數量、犯罪的情節、毒品犯罪危害的後果、被告人的主觀惡性、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等因素,同時還要考慮到當地毒品犯罪形勢,做到依法、準確、科學量刑。
  馬岩分析,今天發佈的5起案例中熊東平案的兩同案犯李陽平和林芳萍,這兩人兩次販賣、運輸甲基苯丙胺4700餘克、海洛因3700餘克,這兩次到了8000克,數量巨大。但法院考慮李陽平和林芳萍兩人都是受熊東平指使,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於熊東平,所以法院依法對熊東平判處死刑,對李、林二人判處死緩。
  馬岩說,楊永樹糾集他人到廣州東莞購買甲基苯丙胺駕車返回北京,運輸毒品數量770餘克,如果單純從毒品犯罪的數量上看,這700多克與李陽平、林芳萍8000多克,數量差距比較大,但是楊永樹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,又是累犯和毒品再犯,對於這種主觀惡性比較深、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,人民法院要依法從重處罰,所以法院對楊永樹判處並核准死刑。
  馬岩指出,中國地域面積比較大,各個地方毒情也不同。最高法院考慮到目前各地毒品犯罪形勢差異比較大的實際情況,對於毒品犯罪的死刑數量適用標準,一直堅持採取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做法。針對不同地區毒情的不同特點、毒品犯罪的不同形勢採取適宜的、相對均衡的死刑數量標準,而不是在全國範圍內搞“一刀切”。
  馬岩強調,通過死刑覆核案件、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,引導各地逐步形成一個有一定幅度、相對統一的毒品犯罪死刑數量標準,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。  (原標題:最高法談毒品犯罪案死刑適用標準:不搞“一刀切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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